【问题解析】
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找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解决,乡镇不受理的
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山林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
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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