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
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
不得减刑,其
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
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
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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