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下列情形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前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内容】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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