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签署了
竞业协议并在离职后选择进入同一行业时,您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
赔偿金。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通常指公司或企业)作为承担
保密义务的雇主单位,有权在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就
竞业限制条款事宜与乙方(则代表
劳动者)进行详细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在双方解除或终止
雇用关系后,甲方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需向乙方提供一
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竞业限制条款,那么依据协议约定,他们将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值得关注的是,若是乙方在离职后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他们有权向甲方索取相应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
若由于甲方的正当原因导致三个月未能支付
经济补偿金,乙方享有提出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并恢复选择就业自由的权利。
另外,即使在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任何明确约定且甲方未能实实在在地支付
补偿金的情况下,只要依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仍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这部分补偿金。
在此种情形下,竞业限制条款依然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请注意,乙方绝不可宣称甲方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约定或尚未支付此项费用之前,就能免除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因为此举同样需要缴纳
违约金。
同时,若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乙方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该竞业限制协议将会自动解除,乙方即可自由选择就业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失去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
相反,乙方完全可以向甲方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