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丧葬费用之数额,主要依据于:
(1)上一个年度之所在地区之平均公众所得乘以六个月;
(2)若死者为城市居民,则其
赔偿金额应为主城区镇民之平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市情以乘以若干年作为计算;
如死者属于农村居民,则其赔偿金额应为案发所在地区农民的平均每人年收入乘以相同期限作为计算。
对于各种类型的
死亡赔偿,除上述丧葬费用之外,还包括:
(1)城镇个体者的
赔偿:
是以主城区镇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乘以特定年限而得出;
(2)农村个体者的赔偿:
则根据案发所在地区农民的平均每人年收入为基础,同样乘以相应年限;
(3)被
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这里的“被扶养人”特指宣判需
抚养的
未成年人群体以及无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人及其
近亲属,倘若同一案件中有多名被扶养人,赔偿时仅需支付
受害人应负有的份额即可;
如果有多个被扶养人,尽管每年各个被扶养人所需的赔偿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了主城区居民去年每户消费总额的水平,或是农村人口每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额度,也将依然按此原则执行。
此外,
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也是需要考虑的赔偿范畴,其中,交通费用主要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使用或因伤势转入其他医院接受治疗时,因交通方式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为准;
而住宿费用方面,虽受到医疗条件影响可能须转往技术领先的其他医院接受治疗,但是由于某些个人因素无法在医院内住宿,由此引发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将依据合理性原则予以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