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并无
断绝亲子关系这一概念存在。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自然亲情关联,乃是源于血缘的天生联系,这种割舍不断的血脉关系自生命诞生之日起便已然紧密相连,直至生命的终点方才结束。
然而,即便
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相关协议,试图以此宣告断绝亲子关系,但由于此类协议的内容已然违反了公众道德规范且不被社会公益良知所接受,随之而来的便是该类协议被判定为无效。
如此说来,诸如在影视作品中所常见的以口头或书面声明或公告等形式,宣称断绝亲子关系的做法,实则并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支持以及司法保护的
保证。
此外,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任何明文条款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有效地断绝亲子关系,颇为值得注意的是,恰恰相反,各种法律条例明确要求所有父母与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育和孝养责任,此种义务是断然不容许以断绝亲子关系作为借口直接规避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