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力,主要适用于针对直接受理案件在侦查阶段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下。
拘留针对的目标通常为现行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员,通过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的调查处理工作。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拘留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方式,但并不等同于刑事惩罚措施。
关于拘留的期限,我整理出以下几点具体规定供您参考:
1.因为
交通肇事导致他人伤亡的情形,被
刑事拘留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个月左右;
2.如果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情,则可以依法延长拘留十五天;
3.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罪行并自愿接受判决,同时也符合速裁程序适用的相关要求,那么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决策;
如果刑期可能超过一年,则
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