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考察期内,
犯罪者可以依法申请
减刑。
此处所言之“缓刑”,是指犯罪者被法院判定为当罪行较轻时,以限制他们自由的方式来进行惩罚,其目的在于让他们更好地反省自己的过错,并努力改正错误。
同时,也是为了给予他们机会去弥补曾经犯下的错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那些被判抵挡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及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除了
重大立功表现之外,通常是无法获得减刑的。
所谓“
重大立功”,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揭发监狱内外重大
犯罪行为,且经警方查证属实;
3.拥有独创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变革;
4.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危机时,能英勇地挺身而出救助他人;
5.在自然灾害发生或
重大事故发生时,能够奋力保护集体安全与利益;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要贡献。
如果犯罪者确有上述重大立功表现,只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即可。
为此,如若在缓刑考察期内有出现重大立功事迹的犯罪者,可依法考虑适当减轻其
刑罚,同时缩短其考验期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减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所缩减的
缓刑考验期限则应不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两个月,而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观察期亦需不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