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夫妻共同负债的偿还问题,理论上应由夫妇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倘若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该项
债务,或者二者协商确定将
共有财产归属各自所有,那就允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偿还事宜;
反之,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应交由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债务:
首先,若
债权人和借款夫妇一方已明
确权衡明确将此债务视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如能提供有效
证据来证实这一约定,便有权拒绝代为偿还;
其次,如果第三人明知借贷双方对于婚姻期间所积累财产的分配条款,但依然愿意向其中一方贷款,那么这场对外所背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再者,假设在非涉及他人
离婚诉讼中,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却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证实该笔债务所用之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可不予负担偿还责任;
最后,如有债权人以
结婚中的一方为被告提
起诉讼,而在此之前借贷人的配偶已能够证明借出款项并非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则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假如借贷者的配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情况,那么这些债务将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同样地,如果有另外一方能证实某一方所借之款系用于非法
犯罪活动,则亦不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