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鉴于甲乙双方对于人身
损害赔偿事宜的严肃性与重要性,本着尊重事实、公平合理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双方同意在充分理解并确认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真诚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友好协商与自愿约定:
首先,考虑到乙方在住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其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及相关所需之物均由甲方代为垫资。
截止至目前为止,甲方已依法支付给了乙方总额高达人民币约XXXX元(大写:
XXX)。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事宜,在此,甲乙双方经过共同磋商,决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XXXX日内,甲方将向乙方额外支付人民币XXXX元(大写:
XXXX)。
其次,待本协议正式签署完成之后,若乙方后续再出现任何问题或状况,均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应对各自义务与权利有明确认知,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接着,在甲乙双方签署完毕本协议之后,乙方不得以本次伤害事件为由,向甲方或甲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非正常主张或者追究任何形式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法庭
诉讼等等,同时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破坏或影响甲方及其关联方声誉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另外,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有应付款项后,需亲自向甲方开具一份书面收据作为凭证。
本次协议的签订仅意味着对此次伤害事件中乙方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予以充分考虑,并不直接或间接地视为甲方认可自身对此前责任的过错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如乙方未能履行上述第二条之约定,甲方有权追回先前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费用20%的
违约金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盖手印之日起立即生效。
本协议将被制成两份正本,甲乙双方将分别保存一份,两个副本具有相等的法律效率。
甲方(签字盖章):
XXXXXX
乙方(签字盖章):
XXXXXX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