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生育了子女并承担起
抚养责任,那么另一方则应该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费用的数量以及持续时间段的长短,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定。然而,当双方未能达成合理协议或协议存在无效性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来进行决定,未直接参与抚养孩子的一方须支付的给付标准为具有稳定收入的人群,其每月挣得的总收入的20%-30%;而对于同时担负两名以上
子女抚养费用的父母来说,他们所应当支付的金额通常不得超过他们每月总收入的50%。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来说,
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通过参考其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中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估算。若出现特殊情况,给予的比例也可以适度进行调整。此外,如果有一方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或是失去联系,那么其可以用自己的个人财物来抵扣子女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