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上报清单式样的规定如细化为:
1、必须
保证上报清单的数据真实准确;
2、针对不同合约签订的货品,是严禁将其合并放入同一份清单中的;
同样,若同一批次货物涉及到多种不同贸易模式,亦需按照相应的贸易方式来进行大幅审查并提交单独的申报清单;
3、若是某一报关清单同时包含了多种具有差异性的产品订购,也应该对每种产品订购进行详细区分和精确填报,然而,一个报关清单上所能够包含的数量最多不能超出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码的货品;
4、对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材料以及经过批准之后转为内部消费或者作为资产抵偿的进口货物,依然需要如实并严格地填写进口货物申报清单;
5、所有在报关清单中所填报的各大项目都应该做到准确无误、详尽无遗;
6、对于已经先行通过电脑预处理录入完成的清单,其内容务必要与原始清单中的内容保持绝对一致。根据《
海商法》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
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