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显失公平之撤销时效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在知悉或应该知悉撤销事由之时起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
行使权利方有效力。
然而,若
合同订立之六年间未予行使
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被视为自动失效。
另需注意的是,撤销权自
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之刻起最长可延续至五年内行使,否则也会被宣告无效。
此外,对于具有撤销权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列举,包括:
(1)在知悉或者应该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
当事人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因
重大误解而产生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自知悉或者应该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其撤销权;
并且(3)在知晓撤销事由之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展示出已放弃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