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的问题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我们做出判断和明确:
首先,假如一方在婚后使用其自身拥有的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将其所有权证书上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话,那么这套房产便应被认定为其个人私有财产;
其次,若一方在婚后使用自身的个人财产购置了房屋,但在产权证书上却记载着夫妻双方两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则会被视为是一种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再者,当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运用他们的共有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时,无论该套房产最后的所有权在何人手中,都会被明确地划分为共同财产范畴;
另外,倘若在婚后某一方的父母给予经济支持,以帮助他们购
买房产,而此时该财产只标注在他们自己孩子的名下,这通常就被视为是对自家孩子个人的赠予行为,因此它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接下来,同样地,如果婚后某一方的父母购买房产后,将其所有权证书上的姓名标注为他(她)以及他(她)的配偶,那么这样做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形式;
最后,如果在婚后各方父母都愿意伸出援手,提供全额资金用以购买房地产,并且在产权证书上仅注明其中一方姓名的话,那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他们在
购房中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房屋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按份共有;
当然,如果是在产权证书上同时登记了两位当事人的姓名的话,除非双方事先已经有过约定,否则一般来说都会被默认为是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