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各种
信用卡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地区性法律条例,通过各类信用卡业务进行
欺诈活动从而获取巨额财物的
犯罪行为。
而具体来说,利用信用卡,主要是指利用
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甚至是恶意透支的方式来实施诈骗行为。
2.对于恶意透支,如果涉及到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10万之间,那么将被视为符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严重程度较高”的标准;
反之,如果金额范围位于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就被定义为“严重程度极高”;
至于,如果总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那么将被判定为“特别严重”。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
使用权;
其次,使用已经过期或废止的信用卡;
再次,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最后,恶意透支,且经过银行严格
催缴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给出的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实现私人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透支额度,或者超出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在接到银行催缴通知之后仍然采取逃避和推诿的态度,拒绝支付
债务。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
盗窃等手段获得信用卡并予以实际使用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量刑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