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承担的
举证责任若患者决定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需首先证明其确实曾在该
医疗机构接受过医学治疗;
同时,患者还需要针对遭受损害之事项及具体时间点提供充分且确凿的
证据。
此外,患者亦须对已经产生的损害后果加以明确证明。
(2)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医疗机构被推断为存在过错之情形下,医疗机构有义务自证其责,即证明其实施的诊疗过程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