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范围内并未赋予丈夫权力强制其配偶更
改姓氏为其本身的姓氏。
理由如下:
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每位公民享有独立选择和自由决定自身姓氏的权力,他人无权对此项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或剥夺。
因此,从法理角度而言,丈夫无力通过任何手段迫使其妻子必须跟随自己的姓氏。
但是,若经协商后,妻子自愿放弃原有的姓氏而选择与丈夫共享同一姓氏,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各方均自愿接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
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