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能履行
抚养费用支付责任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另一方亲子
探视权的禁止性规定。
相反,若存在拒绝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费用之情形,被
侵权者有权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追究对方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均负有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未来教育投入的责任,此种责任具有不可推卸之性质。
然而,若非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母,则拥有对其进行探望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亦须担负起积极提供帮助与配合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