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参与校内篮球竞赛时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校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负责事宜,这需依据特定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加以判定。
若经调查确认,校方在此事件中并不存在任何失当行为,例如,已按规定标准为赛事提供了适宜的场地设施等等,则校方在此类情况下可无需担负相应责任。
此外,如遇诸如地震等突发紧急状况或是校方对此学生个人健康情况毫不知情的特殊情况,校方亦可免于承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