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于幼儿园环境下遭受其他学童殴击而造成伤害时,倘若幼儿园无法证实其已履行了应有的管理与教育职责,那么幼儿园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伤儿童作出
赔偿。
反之,若幼儿园有充分
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尽职尽责地进行了管理和教育工作,则可免除相关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于受害儿童所遭受的
侵权损失
赔偿责任,将由作恶者即施暴儿童的
法定监护人负担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