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分成几个不同的情况来考虑:
首先,如果是由单方父母全资购置的房产,且该房产在产权证中只记录了出资人子女姓名的话,那么此房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
其次,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而产权证则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记载相应姓名,那么此时就应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平均分割房产产权。
再者,若夫妻一方在
结婚前自行购
买房产,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剩余贷款。
在此情形下,如果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
离婚时,该名下的不动产将依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划分。
紧接着,假如房屋是通过
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其所有权的分配会有相当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这类房屋的
产权分割应该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
最后,若某人在结婚前赠送另一方房产,只要这项赠予行为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这栋房产仍然属于赠送方私人所有,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另外,如果房产是基于父母的名义购买,但在离婚之时如另一方主张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并要求平均分割的话,那么这种请求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购买房屋所付出的款项都可以被看作是
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