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的终止支付问题,父母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可依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减免甚至暂停支付:
首先,如果支付方因为长期患病或是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收入无以为继,且直接
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那么便有权酌情决定减少或停止支付原先约定好的抚养费用;
其次,若支付方由于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收押改造或强制劳教,无法维持正常的经济状况以继续履行
抚养义务。
然而,当其恢复自由并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之后,应当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裁决执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最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在此过程中选择重组家庭,而且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父母自然可以承担的金额得以适当降低。
但是,倘若继父或继母拒绝协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的话,那么亲生父母原本应该支付的数额不得有所折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