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性,它具有高度特殊性。
主要原因在于其
土地所有权属性为集体公有制范畴。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每一户村民都只能合法地持有并使用一处
宅基地。
在农村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与常见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相比较,并非仅仅颁发普通的
房产证,而是仅有
宅基地使用权证。
另外,此类宅基地使用权证上仅能登记个人的姓名,而无法像房产证那样同时记录多个
产权所有者的信息。
假设某宅基地房屋系由多个
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设及共
同居住使用的情形下,则在涉及到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需仔细审视各个家庭成员对该宅基地
房建造的实际投入和劳动贡献,然后通过在家庭共有资产中划定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部分之后,方能进一步划定
夫妻离婚时可各自分配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