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允许而擅自鸣笛或违反关于收发喇叭的特定
法规的行为,将施以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而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扣分处理。
关于
驾驶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以下禁止事项是绝对不能触犯的:
(一)在车门或车厢尚未完全关闭的情况下行驶;
(二)在
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可能阻碍驾驶者视线的相关物品;
(三)拨打或接听手机通话,看电视等可能会对安全驾驶造成干扰的行为;
(四)在下陡峭山路时熄灭发动机,或是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随意抛掷物品;
(六)骑乘摩托车时手离开把手或者在把手之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个小时却未能停泊就地休息,或是休息时间低于20分钟;
(八)在政府依法定定义的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进行鸣喇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