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建设
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务中,若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施工,
承包方有权利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的标准,向发包人提出及时验收的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其移交给生产使用阶段,必须符合如下的基本要求:
(1)对于生产型项目或者辅助性的公共设施,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
保证其可正常投入运营,满足生产使用需求;
(2)关键的工艺设备配备需经过连动负荷试验合格,具备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条件,能依托现有的条件生产出符合设计规划的产品;
(3)基础的生产设施需符合设计要求,建设完备;
(4)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都必须符合产品投放市场的要求;
(5)环保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以及消防设施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与
主体工程同时完工,进入实际运行状态;
(6)对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的施工及验收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出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