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宣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来说,最短的出狱期限是在
缓刑期满后的第15个年头。
有两个关键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若罪犯并未被
限制减刑,那么他们需要在
死缓的第二年结束之时将
刑罚减至无期徒刑。
然而,若罪犯在这期间有着重大的
立功表现,他们的刑期就可能进一步缩减至25年的
有期徒刑,并且在此之后仍有机会继续获得
减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罪犯真正需要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至少应包含13年,当然这并不包括之前缓刑的那两年;
另一方面,如果良善的罪犯由于刑罚原因而被限制减刑,即使他们的缓刑期满,也必须依法将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但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5年。
如果因为同样的原因将刑罚减为25年有期徒刑,罪犯所需的监禁时间亦需不少于2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