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涉案流水金额仅为5万元且尚未达到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的程度,在上述情况下将无法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进而未能触及法定
量刑标准。
另外,即使嫌疑人从该活动中获取了1000元的利益,但并不符合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限定条件,亦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不适用于构成
帮信罪并进行
判刑。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若
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如
犯罪)时,却依然向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项技术支援,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后勤协助,只要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需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可能被判
处罚金的处罚。
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相应的
罚金会由单位承担,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和其他相关
责任人则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又与其他
犯罪行为同时发生,那么将按照处罚较重的那项
罪名加以判断和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