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并非全栋楼房都应承担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若仅发生高空坠物,尚未对任何人或事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并不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
然而,对于那些因高空坠物而侵犯了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所有人、管理者或者使用人均须遵守法律规定,倘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此事故中所应负有的过失,便应对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在受害者得到全部或部分
赔偿之后,如果发现还有其他
责任人,他们享有向其他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
侵权行为人是谁,除了能自证本人确非
侵权人之外,每一个可能危害到他人利益的建筑物使用者均应承担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
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
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