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失信被执行人而言,其是否能够撤销失信记录并不完全取决于时间因素,还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当
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应尽义务,或者人
民法院已成功完成所有执行工作时;
亦或是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得以全部履行。
若上述情况真实存在,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彻底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
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