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即将被饥饿所致生命之虞时,食用大熊猫乃是
紧急避险的举措。
所谓“紧急避险”,乃是指在身处困境无法躲避之际,利用对另一种法律利益的伤害来保障更大规模的合法利益不受迫近危机的侵害的行动。
倘若为挽救自身或他人的性命、财产及其他法定权益于正在降临的威胁之下,不得已而进行紧急避险的行为,那么即使因此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亦无需负相应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