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盗窃罪的
犯罪中止,系指在实施
盗窃犯罪行为之后,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进行盗窃行为,或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盗窃后果的发生,从而达到未完成犯罪的状态。
2.在刑事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对被告人应处何种
刑罚时,必须综合考虑盗窃罪的多个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盗窃财物的价值和数量;
第三,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具体情况,如盗窃次数、手段等;
第四,被告人是否曾向上诉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悔过,是否已退回所盗财物或赔偿相应损失等。
此外,如果被告人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意愿,主动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也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从轻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并非唯一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事实上,在判定盗窃罪行早晚以及量刑轻重等关键环节时,还需结合行为人控制财物的实际过程及财物最终的去向等多重因素做出综合性判断。
简而言之,行为人只要成功将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使得该财物处于其本人掌控之中,即视为已经完成盗窃既遂的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盗窃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从事盗窃行为,且对此类行为持有积极态度。
另外,即便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未能取得财物,中途自行放弃或是采取各种方法防止恶果的产生,都不能改变其作为罪犯的事实。
仅需关注的是被告人实际获得的财物是自己占有、转赠与他人、交予集体组织、甚至自行摧毁、还是被他人非法侵夺等问题及其处置方式及其去向,此类状况难以改变非法侵犯财产权利这一基本立场,自然就不会影响到对盗窃罪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