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高空抛物所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明确如下规定:
自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自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他人身体伤害后果者,若无法确定实际危害行为之人,除非能证明自身并非该
侵权行为实施者,否则应由所有可能涉案的建筑物使用者共同承担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