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所述,在
债权人转让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给其他当事人后,若未向保
证人预先通知此事项,则该转移行为对于保证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事先就禁止
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但债权人在未经该保证人的书面授权下私自将债权转让出去的,那么此保证人应对受让方负有的保障义务将自动失效。
同时,第六百九十七条还详细阐述了,如果债权人不经过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而任由
债务人全权或部分转移
债务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须放弃其为未经其同意转移的那部分债务所负有的担保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最后,当第三方向债务关系中添加自己的权益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仍能保持原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