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得以“私了”之后,依然具备资格
报案。
一旦“私了”事宜结束且
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介入的,公安机关需在对该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启动
立案程序进行相关处理。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该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关键线索,全力以赴地搜集和获取可靠
证据,力求以相对精准的方式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
若由于现场已经毁灭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公安机关便需要遵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立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倘若一方当事人有条件及时报告但未履行报案职责或延迟报案,使得
交通事故无法得到明确认定的,那么此类当事人应对此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②对同时满足条件能够报案却未尽义务报案或延误报案,从而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当事人来说,他们间应决定分享事故责任;
③对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
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在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尝试调解失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
民法院
起诉解决
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