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于
盗窃案件的
立案标准为涉及金额一千元人民币。
该标准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明确规定:
“如果某起盗窃行为所涉公私财物价值介于一千元到三千元之内、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或者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上的话,那么应当依循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各省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已定数额区间内,设定本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许可。
在跨区域候车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实施盗窃行为时,假如盗窃地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实,那么对这起盗窃事件所涉数额是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评判,就需要参考受理此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立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确定了。
如果在盗窃过程中涉及毒品或其他禁止流通物品的话,则应当按照
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裁量进行处理,并且需要根据案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