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
婚前财产通常被认为是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除非存在特别的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在
婚姻存续期间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当他们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时,这类财产便无法作为分割对象要求分给另一方。
简而言之,“婚前财产”是特指那些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可以来自于个人的劳动成果、遗产或者赠与等合法的途径获得。
婚姻中的任一方的婚前财产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不论它是有形资产如动产与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如
知识产权等。
在判定某项财产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关键之处在于,它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发生在新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
举例来说,即使某人在
结婚前已经拥有了某件物品的所有权或者某个
固定资产的
使用权,但是直到婚后才实际占据和使用它们,那么这部分资产也仍然视作是
婚前个人财产。
而对于那些在婚前或者婚后自然损耗、耗散乃至彻底消失的婚前个人财产,
当事人在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希望将之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来对此进行分割的请求,都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