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内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
经济补偿金,应依照
劳动者实际在此期间取得的收入数额进行计算。
对于被企业解聘的劳动者,有如下补偿标准参考:
若劳动者在该企业服务期限满一整年,将给予其相应月份的
工资补偿;
其次,若劳动者在企业服务超过半年但未满一整年,则视为服务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额度;
最后,如果劳动者在企业服务时间不足半年,那么就以半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数额。
当企业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企业的录取条件(二)劳动者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四)劳动者存在双重
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干扰,或经企业提醒后仍不予改正(五)基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情形而使得劳动合同被宣告无效(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