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
追尾交通意外中,如若前车行进状态属实无误且未违反任何交通
法规,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主要应由追尾的那辆电动自行车来承担。
关于这方面的处理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涉事人员各自行为对整个
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认他们应负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