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协议中未载明
贷款利率事项时,是否仍然需要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境做出判断。首先,如果在这份
借贷合同关系当中,明确规定了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给出借方的条款,那么
债权人无权主张支付他们在借期之内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因此,在此种状况下,
债务人自然便可不受约束地决定是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一问题。其次,当涉及到非自然人的借贷
合同关系时,如
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果双方就
借贷利息方面的细则不能达成共识,即使是由债权人提出并要求获取利息所得,法院也会综合考量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参考有关地方以及
当事人相互间的交易模式、习惯性操作方法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合理判定。再者,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利息,但是
借款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了额外利息或者
违约金,超出约定利率的自愿支付行为也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是不会受到法院干涉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