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之中明文规定,若夫妻决定
离婚,那么享有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并无权利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必须先同另一方进行充分的商议达成共识,方可进行姓氏变更。在此过程中,应明确意识到尽管婚姻已然结束,但子女依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子女这一点。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当公民因为
结婚、离婚、
领养、寻亲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户口发生改变时,无论是户主还是该人本身均有权提出变更登记的要求。《民法典》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