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定
专利优先权之
申请日期事宜,请知悉如下变动规则: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早期申请,若在某外国第一次提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再向我国就同一主题投递新的
专利申请,则此时效期即为所
申请专利之优先权申请日期;而对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若在我国初次提交之日算起六个月之内,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同样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则所申请之
专利权申请日期亦从此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