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保证合同相关事宜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引入
反担保函来加强保护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条文,当
债权人在进行借款交易或买卖等各类
民事行为过程中,若为了确保其所享有的债权得以实际践行,是具有获取
担保利益的需求和权力的。反映这个需求的手段之一就是依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设定抵
质押权作为保障措施。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有第三方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发生,那么在此基础之上,他们便有权要求债务人以相应的形式或通过另外设立担保方式以提供自己的承诺作为支持,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反担保现象。至于如何进行这样的反担保行为以及其运作机制,自然亦应遵循本法及其配套相关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