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
结婚证书遗失的情况时,
当事人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首先当事人应携带本人户口本与有效
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
婚姻登记事宜的相关机构或其中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地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法定申请要求补
领结婚证书文件副本;其次,上述驻地认证机关将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对和审查,如确认实际情况无误后,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为其补充发放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