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的校车
超员与
超速交通
违规行为构成
危险驾驶罪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文:
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宣示:
“如在道路上以汽车竞赛的形式驾驶汽车,且情节恶劣者,或者在道路上饮酒过量后驾驶汽车的,应被判处
拘役及罚款。
若这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应按照重罚的规定来定性
处罚。
”
2、在此次新修订的
法规条款中,特别将各方
责任人扩大到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这使得在校车和客车上发生严重的超速和
超载等非法行径时,警方不再仅限于追查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接受相应的
刑事追究。
这是由于原先的刑法条款中,只有“汽车竞赛的驾驶行为,情节恶劣”以及“饮酒过量后驾驶汽车”这两种情况只牵涉到
机动车驾驶员,却未涉及到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
然而,在新的法规条款下,涉及到校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
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往往并不仅仅在机动车驾驶员,更主要的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因为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往往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的雇员,驾驶员们常常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才冒险超载并
超速行驶。
因此,这次修订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也作出了特别规定。
3、对于严重超员和超速的校车交通违规而言,将这些行为纳入
刑罚范畴并决定刑期长短主要取决于所违反的两个行为:
严重超速和严重超员。
无论是酒后驾驶还是
疲劳驾驶,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
比如,如果司机连续开车超过四个小时而且有效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话,就属于疲劳驾驶。
所以,连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进入刑罚领域也依赖于后续给出具体细则的情况。
当前,我国尚未正式发布有关新修订条款的详细规范。
4、购买校车需经主管部门批准且经过检验才视为合法,校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在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后,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等待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交警部门仍须对校车是否符合各项要求进行检验。
此外,校车上路之后还必须严格遵守由交管部门规划好的安全行车路线行进。
尽管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对严重超员超速的校车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确保孩子安全不仅需要依靠法律保障,同时也需要家长、学校和教师的集体努力。
家长作为学生的直接
监护人,应该切实负起义务,不租赁无证件的校车接送学生,不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下乘坐,将交通安全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环节,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