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轻微老年性痴呆症的个体而言,他们是被法律赋予无法通过
遗嘱方式留存个人财产的权利的。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那些在行为上存在障碍或者受到一定制约的人士,他们所订立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如果一位已经患上老年痴呆症的老年人的病情严重到他们无法独立或者难以完整地认知自身行为并且无法对决策表达明确的看法的话,他们应该被划为缺乏行动力的人群或者受限的行动能力者;在此基础之上,他们所作出的遗嘱应归类为
无效遗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老年痴呆症患者都失去了行使遗嘱的权利。倘若他们的病状没有破坏他们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他们所签署的遗嘱仍然具有有效性。当然,要最终确定这种病症是否对患者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需要经过严谨的医学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