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情况下,代表他人
签署合同,必需具备授权委托证明,同时必须表达出真实的意愿,且此种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规章制度中的严格条款,也不能
扰乱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他的行为才会被视为有效。
否则的话,这将会构成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上称为
效力待定合同——当某份
合同成立以后,由于某些参与签订者在
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使得这份
合同的效力变得不可预知,等待合同权益及责任的承担者的确认,确认后它便能变成有效的合同,反之就是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分为三大类:
首先是由被
行为能力受限的人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没有被授权的
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
最后是没有权利处置财产的人处分配偶人财产签订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都是因为相关协议
当事人缺乏缔结合约的能力、缺乏签署相关合约的资格或缺乏处理财产的能力所引发的。
如果有相应的权利持有人被赋予承认权,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来决策——或者认可以使
合同生效,或者否定以使
合同无效,这通常会对权利持有人更有利,有助于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
如此看来,将此类合同视为效力待定合同,确实符合权利持有人的主观意念以及实际利益需求。
其中由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便是其中之一,在此情形中,除了一些适合于他们年龄段并且较小的日常生活领域的合同之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都需要由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替他们
签订合同。
一般来讲,由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除了小范围的日常生活领域之外的合同,都需要得到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前的许可或是事后的确认,这样才能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