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是否得以解除,其关键并不在于原告方
起诉离婚的次数。
而实际上,法院判定
离婚与否的核心依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情感裂痕。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视作夫妻感情出现了实质性的裂痕,若在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节仍无进展的情况下,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因素:
1.存在诸如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等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2.实施过
家庭暴力或者对伴侣、子女进行过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
3.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说服也无法改正;
4.因感情不合而长期
分居生活超过两年时间;
5.经历过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恶性事件。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即使经过法院的
一审判决予以否决,一旦双方在此之后再度分居超过一年时间,对于此前已经提交的离婚诉讼申请,法院极有可能批准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