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须保留不可转让性的债权
类别:首先,依据债权特性而无法进行转让之情况;此处主要涉及的是因合同以特定
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士的尊贵地位、专业素养及其他可信赖特质而共同签署所形成的债权。其次,根据当事人内部协议不能够实施转让;当事人有权借助签署协议的方式来拒绝
债权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以此确保相关商业运作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也是尊重公民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双方
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完全可以对
股权的转移做出特殊的约定,从而防止债权人将自身所拥有的
股权转让予他人。只要该项约定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没有触犯到法律中关于禁止转让的明确规定或社会
公共利益与优良风俗,那么它对当事人具有合法约束力。最后,依照法律规定而不得转让。若相关的法律条款对此类债权的转让设定了禁止条文,则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