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双方尚未正式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的,可依据签订的
离婚协议内容,享有
撤销权利;若是待到双方已圆满完成离婚登记事宜以后,则可以针对离婚协议中涉及
财产分配以及
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事项,行使撤销权利。然而,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当事人无权提出此类异议。若希望收回
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权益,则必须在
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向当地法院提交
申诉申请;倘若发现有另一方刻意隐瞒或转移了某些财产,那么应当在离婚之后的三年以内,同样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