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
离婚协议的任意条款都无法单独被废止或取消;
然而,倘若涉及到离婚协议中关乎
财产分配的相关事项且在签订协议当初存在着
欺诈、压迫等
违法行为的话,那么这些条款或许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合同,其有效性取决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所包含的对于彼此身份关系的明确表达和处置,而其中所规定的各项事宜也与其最终
解除婚姻关系保持了高度的关联性。
通常而言,当一方
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具体要求表示认同之后,另一方才会承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一旦婚姻关系得到确实而又合法的解除,即便是没有经过法律上的特定程序,也将无法再次恢复。
因此,任何企图单独废止或取消离婚协议中特定条款的做法,恐怕都会忽视掉离婚协议这项特殊合同中所包含的有关身份关系问题与财产问题之间的密切联系及其对维护一方当事人权益之重要作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